為規范濃縮果蔬汁(漿)加工行業投資行為,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,引導生產企業合理布局,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,保護生態環境,促進濃縮果蔬汁(漿)加工與原料生產協調發展,近日,工信部制訂了濃縮果蔬汁(漿)準入條件。準入條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。 《濃縮果蔬汁(漿)準入條件》對企業布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限制。要求新建、改擴建濃縮果蔬汁(漿)加工企業(項目)選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、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,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、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,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。新建濃縮果蔬汁(漿)加工企業(項目)的產能,應與周邊已有同類濃縮果蔬汁(漿)加工企業(項目)之間的距離相適應,原料處理能力≤40噸/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(項目),與相鄰同類企業(項目)距離應在50公里以上;原料處理能力>40噸/小時,且≤60噸/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(項目),與相鄰同類企業(項目)距離應在80公里以上;原料處理能力>60噸/小時的新建加工企業(項目),與相鄰同類企業(項目)距離應在100公里以上。
《濃縮果蔬汁(漿)準入條件》對新建、改擴建加工企業(項目)生產規模做出了明確規定:
一是對濃縮蘋果汁,禁止新建、擴建加工企業(項目)。允許現有企業采取措施改造升級。
二是大宗加工水果濃縮汁(包括濃縮梨汁、濃縮橙汁等,但不包括濃縮蘋果汁)及大宗加工蔬菜濃縮汁(包括濃縮番茄汁、濃縮胡蘿卜汁、濃縮紅薯汁等),生產線原料處理能力應≥10噸/小時(或濃縮總蒸發量≥8噸/小時)。
三是濃縮果蔬漿、果蔬原漿及其他加工果蔬濃縮汁,生產線原料處理能力應≥4噸/小時(或濃縮總蒸發量≥3噸/小時)。
《準人條件》同時對加工企業的工藝與裝備、產品質量安全、能耗、水耗與綜合利用等提出了明確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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